日前,记者从西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为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西昌步入中等规模城市的发展新需求,依法保障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西昌将于7月开始推进新的《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据悉,从“邛海时代”
快速迈入“安宁河时代”的西昌
正深入推进一百万人口
一百平方公里的“双百”城市建设
安宁河谷高铁新城正在崛起
为促进西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西昌步入中等规模城市的发展新需求,依法保障政府征地、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居民)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此次重新推出的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而制定,并实施《西昌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实物安置的过渡办法》。
记者了解到,此次《西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适用于西昌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拆迁农房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区域内因实施重大项目而实施征拆工作的农房,就是指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农村居民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转为城镇居民的,对其转为城镇居民前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农房,也将按照本办法进行补偿与安置;征拆工作将始终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涉及的征地、拆迁,依法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含预公告),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职能组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委会(居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城乡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土地被征收、农房被拆迁的,在补偿安置后,被征拆人依附于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